住院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

 

 

职工医保(包括铁路医保)住院患者

[2011]111号文件 [2012]257号

 

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标准850元,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,起付标准调整为680元;70岁及以上老年人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部分次数,统一调整为425元。

在职参保人员住院统筹支付比例85%;退休人员住院统筹支付比例92.5%。

铁路家属医保住院统筹支付50%,年度最高限额3万。

 


 

城镇居民住院患者

[2011]111号文件 [2010]4号

 

老年居民:住院起付标准850元,统筹支付比例65%;

未成年居民、大学生:住院起付标准300元,统筹支付比例70%;

低保人员:住院起付标准100元,统筹支付比例70%;三无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100%。

 


 

瓦房店市农合住院患者

[2011]111号文件 [2010]4号

 

普通农民:住院起付标准300元,统筹支付比例65%;

低保人员:住院起付标准300元,统筹支付比例65%,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50%救助,救助最高限额3600元,大病患者救助最高限额6000元。

五保人员:住院起付标准300元,统筹支付比例65%,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100%救助,救助最高限额3600元,大病患者救助最高限额6000元。

22种重大疾病统筹支付比例70%,超过病种限额后,按普通疾病支付65%。

生育实行定额补偿,正常产补偿450元,剖宫产补偿105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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